药品的使用说明书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不少人会想当然地得出否定的答案。其实,相当一部分说明书还包含了药理实验数据以证明其药性,而这一部分,是有著作权的。记者昨日获悉,湖北省首例药品说明书侵权案已经审结,岳麓区法院认定苏州某制药有限公司侵犯了湘北威尔曼制药有限公司的著作权,判决其立即停止复制、使用及销售含有侵权药品说明书的药品并赔偿50000元,长沙市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据了解,湘北威尔曼制药有限公司持有抗β-内酰胺酶抗菌素复合物的发明专利权,而药品哌舒(2:1)就是基于该专利研发出的药品。2009年9月,威尔曼公司购得苏州某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某品牌药品哌舒,发现药品说明书的内容与之基本相同,遂以该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经法院庭审比对:两份药品说明书在药品名称、成分、性状、规格、包装、执行标准、批准文号的表述内容一致的情况下,表述方式略有不同;适用症、用法用量等表述完全相同,且两药品说明书的项目排序完全一致。
此案二审主审法官曹志宇表示,由于药品事关公共健康安全,各生产厂家在向市场投放提供药品时,理应对该药品的各项药性进行实验,不同的生产厂家理应有自己的数据,药物实验数据本身属于智力劳动成果,因此“包含撰写者独立的智力活动成果的药品说明书应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本案中威尔曼公司的哌舒(2:1)说明书具有独创性;而苏州某制药有限公司作为其生产药品的说明书的撰写者,其说明书出现与他人在先使用的说明书内容雷同,特别是具有独创性的毒理实验和药代动力学部分完全相同,侵犯了威尔曼公司对该说明书享有的著作权。